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网络管理和信息的安全,切实把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和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对校园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联入本校校园网络的用户、单位、局域网、网站、电子公告栏以及文件传输服务等,均应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校园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宣传统战部作为学院所有信息的发布单位,负责对学校首页、各二级学院网站以及个人网站进行审核、监督,全面保证学校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院信息网络中心,作为管理校园网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网络的整体规划、系统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以及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的网络信息工作由本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网络信息安全员,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编辑、发布和上报信息。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所建设的网站、网页、电子公告板、留言板和FTP服务进行管理和检查,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并报送信息网络中心中心备案。各部门应制订相应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并报送信息网络中心备案。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其依本条例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保卫处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第三章 信息安全基础
第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安装防火墙,按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杀毒,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各工作人员和信息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通过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文化的信息。
第八条 保证网站的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定期修改服务器密码。制定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容灾备份措施。记录并保留至少60天系统维护日志。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的措施,被篡改后能够快速恢复。网站负责人每天对网站进行安全监控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种故障,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设立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网络中心按照《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十条 信息网络中心和用户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上报学校等待处理。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信息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部门或个人网络信息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比如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以不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2、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3、不得上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和“民运”组织等网站和论坛。
4、不得在校园网BBS、留言版、聊天室、QQ等交互式栏目和一些网站、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5、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安装与拷贝非法软件。不打开垃圾邮件或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致使病毒在校园网内传播,造成网络瘫痪。
第四章 上网信息的审核
第十二条 反映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以电子文稿的方式交由宣传统战部制作发布。
第十三条 在学校二级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撰写及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自行发布。
第五章 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涉网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网上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并有义务向本部门网络管理员、信息网络中心和安全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网上信息发布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网站只发布本部门信息,部门一般信息原则上不在校园网首页发布。凡在校园网首页发布信息,必须经宣传统战部批准。
第十七条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和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报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信息网络中心。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